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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赛宝松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方案》的通知

  (一)国家级工作组。
  负责维持治疗工作的宏观管理;核准赛宝松的进口申报;对试点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估等。
  (二)自治区级工作组。
  负责本辖区内赛宝松维持治疗试点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
  四、实施
  (一)接受维持治疗者(以下简称“受治者”)的选择。
  1.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除需具备《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中规定的4项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1个月内注射过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
  (2)能够接受至少2年的随访观察;
  (3)心、肝、肾功能正常。
  2.申请材料。
  (1)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同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用个人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3)2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
  3.受治者的确定。
  受治者由维持治疗试点机构根据上述条件和申请予以确定,确定后的真实身份信息,报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工作组备案。
  4.签订知情同意书。
  开始药物维持治疗前,维持治疗试点机构要与受治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并发放赛宝松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同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用治疗卡)。
  (二)药物供应、使用及管理。
  本试点工作选用英国莱奇特本齐舍(Reckitt Benckiser)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赛宝松(SuboxoneR)作为维持治疗药物。
  开展试点工作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等有关规定。
  维持治疗试点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本单位治疗药物发放和治疗工作。自治区级工作组和国家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赛宝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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