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后30日内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汇缴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开展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
以上,从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2、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汇缴机构名称) :
经审核,确认(新增或取消)以下分支机构由你公司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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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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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纳税人识别│分支机构名│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 │主管税务机│汇总申报│汇总申报│
│号│号 │称 │ │ │关 │有效期起│有效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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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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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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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纳税人识别│分支机构名│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 │主管税务机│取消汇总│取消理由│
│号│号 │称 │ │ │关 │申报有效│ │
│ │ │ │ │ │ │期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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