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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职工待业保险管理工作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职工待业保险管理工作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215号 1993年12月13日)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职工待业保险管理工作问题的请示》(鄂劳就管〔1993〕20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请按国务院《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国务院令110号)和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3〕36号)要求,并根据你省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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