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工商办函字〔2006〕209号 2006年12月22日)
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党的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和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福建扩大开放、促进海峡西岸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战略意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实际需要,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基础产业相互配套协调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
(一)支持福建创新登记工作机制,拓宽服务渠道,营造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试点单位,开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权其行使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受理权,为海峡西岸经济区企业提供快速登记通道。
(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条件,加大对台资企业相对集中的福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工作力度。支持福建全面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试点“电子签章”,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鼓励外商在福建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四)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鼓励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依法设立企业集团。
(五)支持福建扩大分层分类登记范围,允许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委托工商所办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
(六)鼓励台资企业、台湾同胞以各种方式到福建投资兴办企业。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来福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台湾地区投资者来福建投资,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福建投资的,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其在福建投资项目可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