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三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弘扬高雅艺术,繁荣我国交响乐作品创作,由文化部主办,中国交响乐团、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承办的“第十三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将于2007年8月中旬在北京举行。现将《第十三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准备,并按时报名。
附件:
1.第十三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
2.第十三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报名表。
二○○七年二月九日
附件1:
第十三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
一、总则
(一)全国音乐作品评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中国交响乐团和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承办。评奖将于2007年8月中旬在北京举行。颁奖仪式暨部分获奖作品音乐会于10月14日在北京音乐厅举行。
(二)全国音乐作品评奖是“文华奖”的子项“文华节目奖”的组成部分,所颁奖项为“文华音乐作品创作奖”。
(三)组委会主持评奖全部赛事。
(四)评委会由国内知名音乐家组成,对参赛作品进行评选。
(五)评奖分初赛、复赛、决赛三轮,采取审听录音并看总谱的方式进行。
二、作品要求:
(一)本届评奖为交响乐作品:大中小型作品均可。作品的题材、体裁、风格不限,凡199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未曾在全国性音乐作品评奖中获奖的作品均可参赛;
(二)作品时间长度:大型作品一般在40分钟左右;中型作品一般在20分钟左右;小型作品一般在10分钟左右。
(三)作品形式包括:多乐章(含单乐章)交响曲、管弦乐曲、协奏曲(独奏乐器种类不限)、组曲、序曲、交响诗等。
(四)采用其他艺术品种音乐片段等素材改编的作品不得违反
著作权法有关规定;
(五)作品要求谱面清晰,标明速度、时间长度,谱面不得出现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