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林策发〔200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征占用林地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开展征占用林地活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包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被许可人,是指取得国家林业局核发的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取得国家林业局核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森林经营单位。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承担。
第五条 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核查被许可人从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情况。
第六条 核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