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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第二条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将全部修理费用中应当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交付给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后,本公司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拟置换的新车与保险车辆的型号不同的,如该型号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受损保险车辆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办理相应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本公司不予承担。
  第七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不予退还。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选用事故责任免赔率为“不计免赔率”且投保时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2年的保险车辆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本公司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拟置换的新车与保险车辆的型号不同的,如该型号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受损保险车辆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办理相应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本公司不予承担。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损坏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本公司自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或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本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八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不予退还。

换件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本公司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车辆车上人员若在事故中系安全带的,对于本车上人员的死亡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评定为一级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增加赔偿限额。

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当保险车辆发生第二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5%;发生第三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15%;发生第四次及以后各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25%。
  第三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对其车辆损失险保费予以优待,优待金额为其未选择适用本特约条款时车辆损失险应交保费的2%。

第四部分 释义


  【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
  【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本条款所附折旧率表的规定确定。
  【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本公司推定全损。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人以及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施救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所确定的,本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本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额】指保单中约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
  【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短期费率表

┌────────┬──┬──┬──┬──┬──┬──┬──┬──┬──┬──┬──┬──┐
│ 保险期间(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  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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