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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抢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第六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2.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3.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轮单独损坏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且投保时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2年的保险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轮(包括外胎及轮辋)单独损坏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本公司按实际损失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碰撞、倾覆;
  (五)盗窃、抢劫;
  (六)前后风挡玻璃、车门玻璃、天窗玻璃、灯具、车镜玻璃单独破碎;
  (七)车轮(包括外胎及轮辋)单独损坏;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以及公安或物管、停车场等出具的事故证明;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中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损坏的,本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发动机的修复费用。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本公司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行李物品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事故附随费用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保险单签发地以外的地方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丧失行驶能力的,本公司在本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额外住宿费、交通费用予以赔偿。
  本特约条款所称丧失行驶能力是指保险车辆因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受损,非经牵引、吊装不能移动的情形。
  第三条 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据前款规定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对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相应的票据原件,票据载明事项(包括:时间、地点、名称)应当与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吻合。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选用事故责任免赔率为“不计免赔率”且投保时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2年的保险车辆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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