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车辆停驶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本公司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对于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本公司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30天。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付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4.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5.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的费用单据。
(二)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三)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四)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五)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本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事故责任免赔率按车辆损失险的规定。
第五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本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保险车辆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人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3.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