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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五)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十条 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被保险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类别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一)事故责任免赔率Ⅰ: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事故责任免赔率Ⅱ: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4%;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3%;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三)不计免赔率:无论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何种责任或单方肇事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均为0。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单程提车险只适用事故责任免赔率Ⅰ。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营运货车实际装载货物风险类别高于保险单载明的货物风险类别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本保险在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施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保险人过错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本公司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金额有权重新核定,并有权对其中无法核实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章 全车盗抢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坏,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诈骗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承租人以及经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保险车辆在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
  (六)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九)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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