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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一)关键岗位人员简历表(见附表四)。
  (二)关键岗位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关键岗位人员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四)由关键岗位人员签字的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五)有权部门出具的关键岗位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经验证明。
  (六)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二)申请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
  (三)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字样。
  (四)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五)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六)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
  (七)申请书抬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受理、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筹建和开业申请由财务公司拟设地银监局受理。
  银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如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银监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局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银监局受理筹建和开业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全套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查并批准。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应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筹建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同时抄送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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