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十二)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其中包括财务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关风险隔离的严格规定。
财务公司应参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十三)财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十四)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指财务公司购买或租赁营业场所的协议和公安部门及消防部门等出具的营业场所及有关业务设施的验收文件)。
(十五)财务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十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拟设立财务公司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
(二)股东名称和出资额,股东权利和义务,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份的承诺。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四)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五)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的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该申请书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表(见附表三)。
(三)集团母公司或现供职单位任免机构对拟任人品行、有无不良记录、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拟任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应经申请人盖章并由银监局负责验证原件。
(六)由拟任人签字的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集团母公司任免机构负责人签名的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九)股东大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提议材料。
(十)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