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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一)筹建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筹建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三)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六)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七)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
  (八)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书面承诺。
  (九)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二)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说明。
  (三)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核心主业在集团资产中所占比重等。
  (四)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五)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
  (六)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预测及盈利模式。
  第二十二条 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
  (二)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三)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四)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集团母公司近3年的贷款银行名单以及经贷款银行确认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证明;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声明。
  如果社会大众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做出特殊说明。
  (五)经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的最近2年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包括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等。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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