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写应遵循《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的原则要求。具体补充要求如下:
1.报告名称统一为:××省(市、自治区)××县(市、自治县、煤田)××矿区(矿床)××矿段(井田)××矿(矿种)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核实报告如将原报告范围分割,则在原报告名称中的矿区后增加××矿段或××矿××矿体或××~××勘查线等。并说明分割原因和原则。
2.核实报告的范围、对象原则上应与原勘查范围(即矿区、井田、矿段、块段)保持一致。若因矿业权设置被分割,或范围发生变化,除应对“报告”名称按前述原则处理外,还应在 “前言”、“资源储量估算”部分详细叙述变化范围、对象,并与原报告对应范围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
3.核实工作承担单位应结合矿床特征、矿区实际情况及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以“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编写提纲”为基础,拟定切合矿山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进行报告编写。因投资人意见而偏离提纲要求的,应在核实报告中说明。
4.核实报告应客观、准确地反映核实工作成果,内容要根据核实目的,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及资料的继承性,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5.核实报告应重点阐明目的任务;拟建、在建矿山开发建设、开采情况和本次工作情况;矿体特征;新的选冶工艺成果;资源储量估算和资源储量变化因素;矿区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条件的变化新认识;矿山生产中的安全隐患;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变化及新认识;存在问题及预防、治理建议。本次核实工作完成工作量及工作质量也应进行评述。
6.对核实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可以综合回收、有经济意义的共伴生矿产,应进行综合回收可能性的研究评价和估算资源储量。
7.关于资源储量估算
(1)工业指标:选取不同于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或改变工业指标应提供由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工业指标推荐书或论证报告。涉及向国家交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核实,按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
(2)开采矿区,采空区消耗资源储量,应以实测的开采范围、矿层厚度、品位资料为依据进行估算。
(3)在原报告基础上,按许可证范围对压覆矿产资源、采空区以及保有矿块范围等进行块段划分,并分块段进行资源储量估算。
(4)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应结合矿产勘查开发实际情况,确定可行性评价程度和地质可靠程度。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GB/T17766-1999)和各矿种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核定保有资源储量类型,并在核查报告中详细叙述各类型矿产资源储量的划归条件。
(5)核实报告估算的消耗(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应与原报告计算或统计(或分算)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陈述变化因素。核实的资源储量应注明截止时间,并分别按矿体(层)对消耗、保有、累计查明的资源储量进行统计。设置矿业权的还应按许可证范围内、外分别统计,不得直接用原报告资源储量减消耗资源储量求保有资源储量。矿区中的各种压矿,资源储量估算应有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为依据,未曾批准的事实压覆应在本次核实工作中一并核清,以专门章节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