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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应用仪器或半仪器法实测,以正确圈定范围。
  3.编录与采样
  对新增探、采矿的坑道、钻孔等工程,均应进行编录,研究矿层厚度等特征及其变化。按样品采集要求,用较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加密的间距,对坑、钻、开采范围内矿层进行采样,控制矿层厚度及矿石质量。
  4.采空区、压覆区的核实
  采空区必须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压覆资源储量估算必须有批准文件为依据,对未经批准的事实压覆,应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按有关规范估算资源量。
  5.样品化验与质量检查
  主矿产、共生矿产均应作基本分析,伴生组分可作组合分析;分析质量检查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改变矿床工业指标或采用不同于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改变开采对象、改变矿产工业用途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除开展上述工作外,还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业指标论证,并对照相应矿种的行业标准确定勘查程度,估算资源储量。已生产矿山,还应按原工业指标和新工业指标分别估算资源储量,列出变化、消长关系。
  对于没有采矿活动,且未增加新的探矿工程和改变工业指标,只是进行资源储量分割、合并的,核实地质工作可以适当简化,以核清资源储量及消长关系,满足核实目的要求为准。
  6.开采技术条件评价工作
  重点针对矿床开采后开采技术条件发生的变化开展工作。
  (1)水文地质
  调查、收集开拓工程和采空区现状,矿山排水系统及防、治水设施情况;观测对井巷充水的主要含水层、出水点位置、涌水方式及涌水量;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位观测孔开展动态观测;收集历年各中段水平的涌水量及矿坑总涌水量;研究矿坑涌水量与降雨量、汇水面积、错动面积、开采深度的关系,估算降水入渗系数,建立涌水量计算公式;简述采矿过程中出现的水文地质问题及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2)工程地质
  调查、收集采矿系统所揭露的各类工程地质岩组的工程地质特征及结构面的发育程度和组合关系以及对采矿的影响;收集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工程地质问题和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3)环境地质
  地形地貌已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修测环境地质现状图。重点调查、收集开采过程中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类型、性质、诱发因素、危害对象及程度等)和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矿山采取的防、治工程及其效果。
  (4)瓦斯地质和煤自燃趋势
  应充分收集邻近生产矿井、煤窑瓦斯的对比资料,有条件时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预测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煤和瓦斯突出的可能性,并估算煤层气资源量。调查地表、浅部及矿井内煤层自燃情况,收集开采煤层的最短发火期记录,评价煤的自燃性。对煤样进行分析鉴定,评价井田的煤尘爆炸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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