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6号)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附件: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