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在今年5月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委作出情况说明。
在2007年底前未按照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今后如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领导责任。
三、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授权全面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对照“三个到位、两个健全、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在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条件上,要保证其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近年来新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备案制度,及时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总法律顾问任命函报国资委备案。
四、努力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公司制改造以及企业合并、分立、重组、股权转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企业法律顾问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附件:1、16家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
2、38家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16家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
1.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2.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5.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6.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7.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0.东风汽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