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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紧急通知

  三、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89号、农医发 [2006]11号文件的要求,细化市场主办者和场内经营者防控禽流感、口蹄疫、猪链球菌等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责任。强化市场主办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责任书等形式认真落实市场主办者的责任,并指导市场主办者与场内经营者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场内经营者具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四、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加大对禽类、畜牧产品市场巡查力度,保证巡查到位。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边境禽类贸易市场、疫区与非疫区结合部市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违法经营禽类、畜牧产品及其制品和无证无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严肃处理无合法票证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严禁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只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鸟。
  五、加强协作配合,促进齐抓共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加强与畜牧、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重大动物疫病动态及防治信息。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六、坚持一手抓防控,一手促发展,积极促进家禽业、畜牧业健康发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家禽业、畜牧业等各项扶持措施,促进禽类、畜牧产品及其制品的正常交易,保证正常的市场流通。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禽类及畜牧产品市场监管时,要注意做好对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自身防护工作。要增强防护能力,落实防护措施,避免工商执法人员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感染的现象发生。要协助有关部门向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性和防治知识,使经营者自觉、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工作,使消费者了解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特点和预防知识,增强防治能力。
  八、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情况报告制度。对疫区市场监管情况,特别是重大疫情,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非疫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保持警惕,详细掌握辖区内活禽、畜牧及其产品市场具体情况,加强对流通领域禽类、畜牧产品的监管检查,完善市场监管预案,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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