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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级税务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四)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和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免。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在向地方政府报送税收计划、统计报表等的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两个税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
  (五)关于业务人员分开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工作业务范围,在合理分工,适当调配的基础上,将业务人员分开。现有基层征收机构及所属人员按业务分开,实行分别收税,分别入库;业务暂时分不开的,税款必须分别入库,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业务分开。
  (六)关于现有人员、财物在机构组建过程中原则冻结的问题。
  国务院《通知》规定,在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过程中,人员进出和财物原则上予以冻结,是指现有各级税务机构人员调进、调出和提拔使用原则上暂停,确需办理的必须经上一级组建筹备组批准;各级税务机关的财产不得擅自转移、调拨和分配。
  (七)关于计划单列市问题。
  计划单列市两个税务机构组建筹备组的工作要在所在省组建筹备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鉴于这些城市税源比较集中,征收任务相对比较大,两个税务机构的名称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省××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青岛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局长由省税务分局考核提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任免;副局长由省税务分局任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关于税务系统的经费来源。
  目前,要维持税务系统现有经费来源渠道不变。今后,关于税务系统经费来源、人员福利待遇等问题,我们将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后下达。
  三、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实施步骤
  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部署,有步骤地进行,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成立组建筹备组。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即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组建筹备组,筹备组正、副组长由现任各级税务局正、副局长担任。财政和税务机构未分设的地方,由经正式任命的税务局长或由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主管税务工作的财税厅(局)副厅(局)长负责主持组建筹备组工作。组建筹备组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本地区两个税务机构组建的有关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实行分税制后,两个税务局组建完成前,两个税务机构的工作在组建筹备组的统一领导下,业务人员分开,收入分别入库,合署办公,行政、后勤及原有的经费渠道暂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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