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2、印花税;
13、筵席税;
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机构设置。
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分局(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分局,以此类推);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税务所(征收处)按经济区划设置,为支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直属税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拟订《国家税务系统组织条例》,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执行。
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地方税务局的组织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即将发布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条例》制定。
(三)关于领导体制及人员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任免(按中央规定,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正、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审批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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