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
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9日国办发〔199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分税制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对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兼顾,顾全大局,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保证税制改革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工作的顺利完成。
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提出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原则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要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确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使税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统筹兼顾,稳步过渡,使新组建的两个税务机构的工作既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