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211号)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