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新闻出版
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部发〔1993〕387号)
新闻出版署:
你署《关于提高新闻出版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请示报告》(新出人〔1993〕321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
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提高你署所属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新闻出版署1988年颁发的《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1988〕新出人字第1250号)和《关于在你店试行图书包捆工提前退休的通知》(〔1988〕新出人字第1251号)的规定执行。执行中还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少数其他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经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署直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1150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1.05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3.079万元。地方所属新闻出版企业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问题,由各地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根据劳薪字〔1992〕33号文件精神具体核实审批,但要严格执行范围,控制增资额度,提高津贴标准的水平原则上按每人每个工作日1元掌握。
三、资金来源
鉴于你署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署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提高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也可根据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