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通知
(劳部发〔1993〕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和生产管理部,试点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劳动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体制,劳动部研究制定了《
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贯彻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通知我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这一目标的要求,劳动工作要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全面推进劳动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体制。为了使劳动体制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研究制定《
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
一、劳动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1.劳动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相继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劳动计划和劳动保护等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回顾改革的历程,尽管在改革之初尚未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但劳动体制改革在总体上说是符合市场取向的。通过改革,初步引进了市场机制,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制度改革扩大了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形成;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新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赋予了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初步拉开了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工资分配开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实行,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平衡了负担,减少了职工后顾之忧;就业服务体系、职业技能开发体系、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为劳动力市场建设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但是,应当看到,前一阶段的劳动体制改革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国有企业还没有完全实现自主用人,主要是富余人员不能推向社会,而且仍然要接收一定数量的统配人员;多数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仍然受行政控制,新的企业工资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尚未形成;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覆盖面偏窄,社会化程度低,不能适应企业走向市场和劳动力流动的要求;劳动力市场规则及其所需的各项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劳动法制建设落后于改革的步伐,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全面深化劳动体制改革加以解决。
2.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体制改革和各项劳动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进行。
《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根据这一要求,劳动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全面深化劳动、培训、工资、社会保险各项改革,争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劳动体制。
3.新型劳动体制的基本内涵是: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实现充分就业和劳动力合理流动;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本方式,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我调节和政府的适当干预,保持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相对稳定;职业技能开发在政府统筹规划管理下实行多方办学、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的新格局,实现职业技能开发的社会化管理;工资由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实行监督和调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城镇所有职工,基金统一调剂使用,社会化管理程度较高;安全生产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建立较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劳动部门的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