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部发〔1993〕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几年来,有机热载体炉在我国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数量不断增多,因泄漏引起的火灾事故多有发生。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运行,在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现颁发实施。
各有关设计、制造、使用等单位应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应负责监督本规程的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运行,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以下简称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下简称液相炉)。
本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炉,但电器加热部分除外。
第3条 本规程规定了有机热载体炉的特殊要求。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此外,气相炉还应符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液相炉还应符合《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