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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招标方式,系有偿招标方式,即中标企业有偿取得中标配额。
  招标委员会根据实行招标商品的种类,确定具体招标方式。
  第六条 招标内容:配额数量、配额价格。
  配额数量系指该配额项下的商品出口数量;配额价格系指有偿使用配额时,单位配额所需支付的金额(以人民币元计算)。投标企业中标后,将按中标数量乘以配额价格,向招标委员会缴纳中标金。
  招标委员会收取的中标金,全部用于国家发展出口贸易。
  第七条 招标数量由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配额商品的出口实绩和国际市场的需求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商品总量内实行招标。
  第八条 外经贸部和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的不同情况确定招标次数。原则上每年两次。每次招标提前一个季度进行。
  第九条 招标委员会指定的新闻媒介刊登、发布招标通告。
  第十条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有外贸经营权,并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的进出口公司、经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和外商投资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均可投标。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填写《投标申请书》。《投标申请书》由招标办公室发放。各企业填写的《投标申请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招标办公室。在每次招标中,每个企业对于同一种商品只能投标一次。
  第十二条 投标申请书须在招标委员会规定日期内送达招标办公室(可通过密封邮寄或差人专送方式办理)。投标申请书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
  第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投标书,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
  第十四条 评标的依据:
  1、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2、配额价格不低于全部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的平均水平。
  平均配额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各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平均配额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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