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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1995年4月17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
 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外经贸管发第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决定在配额分配中引进平等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对部分出口商品配额试行有偿招标分配。这是我国外贸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配额招标工作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其它部门和地方不得层层搞有偿招标。我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对外贸易出口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外经贸部确定实行招标的商品,成立专门的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主管司和有关进出口商会组成;配额商品招标的具体工作,由有关进出口商会承担;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商品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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