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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
 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1994〕外经贸管发第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我部对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使原有的出口商品管理办法逐步完善。我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已经全国对外经贸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附件 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实施以来,我国各类外贸企业发展出口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出口贸易继续保持增长。为了使我国的出口贸易管理制度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规范的需要,根据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决定,必须对现行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作进一步改革。
  一、现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对原出口管理体制作了较大改进,取消了出口商品的分类,改为少数商品由国家组织有关公司统一联合经营,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国家管理的商品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在我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二是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及出口额大、易于引起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或国外要求我设限的商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三是国外对我实行配额限制的商品,继续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四是对一些重要的名、特、优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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