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定级办法确定。
党的机关各部门,根据其机构层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比例的非领导职务。
党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并与机构规格相一致。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各部门原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要在新确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内重新认定。
三、招考与选调
党的机关录用工作人员,采用招考与选调两种方式。
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和地级以下(含地级)党的机关录用一般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实行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党的机关工作者的录用考试,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地级以下(含地级)党的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从本机关内部晋升,也可从党的机关其他单位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必要时,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任用。
招考和选调党的机关工作者,须经严格考核,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四、纪律处分
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党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按照党章规定执行。必要时可给予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非党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与监督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
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诉控告等,从党的机关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