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述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简称“党的机关工作者”),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各级纪委派驻的纪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所在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职务设置与人员分级
  党的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各级党的机关选任的领导职务的设置、任免,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局长、副部长、部长。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地(盟)委委员、省辖市(州、直辖市的区)党委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党委常委,分别为副省级、副地级、副县级职务。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设置其他名称的非领导职务(如纪律检查员等),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纪,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