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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
 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发〔1993〕8号)


  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中央组织部负责研究制定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各级党的机关,要按照中央组织部提出的实施意见和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党的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组织纪律,防止随意增设职务、高定级别、突击提拔干部等现象发生。要注意解决参照试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使各项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和完善。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机关建设,精干工作人员队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党的机关工作效能。

                         1993年9月13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
         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试行范围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范围是:
  (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2)街道、乡、镇党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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