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90〕国核安法字129号 1990年9月国家
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工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准、颁发和核材料的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核材料管制的范围,按
《条例》第
二条办理。
第二章 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
第三条 能源部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全国核材料的管制,下设核材料管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核材料管制工作。
第四条 核材料管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拟订核材料管制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
《条例》规定,接受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负责办理发放核材料许可证;
(三)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负责建立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和检查许可证持有者的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和保密工作。核材料帐务与衡算的具体格式另行规定;
(四)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国防科工委分别提交民用和军用核材料的季度报告(包括转让、盘存、帐务)及年度衡算报告;
(五)在发生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并迅速将情况通报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及其它有关部门。
第三章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根据
《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法人代表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有全面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