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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28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废止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17日 证监上字〔1993〕128号)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使上市公司的运作规范化,现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规,对有关上市公司向股东以股票的形式分配股利(即送股)和配售发行股票(即配股)做如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距前一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前次发行包括配股等其他发行方式,间隔计算以前次的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招募文件公布日期到本次配股说明书公布日期的间隔为准;
  2.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当时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相符;
  3.公司连续两年盈利;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6.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而规定的日期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全体普通股股东;
  7.本次配售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原有总股本的30%;发行B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还应遵守有关该类别股份的其他法规的规定;
  8.配售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配股前最新公布的该公司财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
  二、上市公司向股东送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按规定弥补亏损(如果有的话)、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2.动用公积金送股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少于股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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