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补助。是指铁道部拨给铁路勘测设计单位的标准设计规范补助经费。
第六章 专用基金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原则
一、各项专用基金的形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用基金有的是按固定比率提取,有的是按规定范围内的收入形成,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提高提取比率或任意扩大收入范围,以保证国家宏观管理资金的需要,并正确考核资金的经济效益。
二、各项专用基金不仅在总体上与基本业务资金有严格区别,而且各项专用基金都规定有特定的用途。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以充分发挥各项资金应有的效能。要根据其基金的收入情况,合理安排、量入为出、防止超支。
三、各项专用基金实行集中与归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集中编制各项基金的收支计划,对各项开支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监督和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正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切实掌握各项基金的收支动态,防止任意扩大消费基金的支出。同时,必须依靠有关职能部门和用款单位共同管好专用基金,实行归口管理责任制,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上级拨入的各种专用基金使用范围
一、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设备更新和生产房屋、宿舍及建筑物的重建和改造;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3.综合利用原材料,处理“三废”等措施;
4.劳动保护等措施;
5.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等。
更新改造资金必须加强计划管理,正确编制和认真执行更新改造资金收支计划,按计划控制支出,加强成本管理。竣工验收后,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科技三项费。
1.新产品试制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订费、设备调整费,必须增添的非主要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专用工卡具的购建费,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试制成本高于售价的差额,试制失败造成的损失(扣除收回残值)等。
2.中间试验费。包括进行中间试验所需的土建工程、设备及安装费,仪器购置费,以及其他试验费用等。
3.重要科学研究费。按批准计划规定的用途掌握开支。
三、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主要用于扩大铁路事业单位生产科研能力和技术设备的挖潜、革新、改造,不能用来搞基本建设。对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应按批准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增设新的项目、挪作他用,不得超支。
四、抗震加固费。按批准计划规定的用途掌握开支。
五、战备事业费。主要用于交通战备勘察,战备科研,编制战时交通保障计划、方案、措施,组织战备演练和人员培训,购置必要的训练器具以及召开战备会议,编印有关图书资料费等。
六、规范补助。主要用于编制标准规范的会议费、调研费、资料印刷费、办公费,实验费、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单位按规定建立的各种专用基金使用范围
一、复置金。要本着量入为出、计划使用的原则,只能用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重置。
二、设备购置(折旧)基金(含房建折旧基金)。主要用于:
1.仪器、设备的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的重建;
2.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3.试制新产品措施;
4.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措施;
5.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6.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设备购置(折旧)基金(含房建折旧基金),可与事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使用。固定资产大修时结合进行技术改造的,在保证正常大修理的前提下,设备购置(折旧)基金可与设备大修理基金、房建折旧基金与房建大修理基金结合使用。
新建、扩建工程以及其他属于基建性质的费用,不得使用设备购置(折旧)基金。
三、设备大修理基金。主要用于设备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以及按规定可以在设备大修理基金列支的费用。
四、房建大修理基金。主要用于房屋建筑物的翻修(维护)和改善地面工程,以及按规定可以在房建大修理基金列支的费用。
五、医疗基金。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单位主要用于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等。未纳入公费医疗的单位,医疗基金开支范围按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福利基金。主要用于:
1.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2.职工浴池、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和这些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差额补助;
3.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修理费等;
4.集体福利设施;
5.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费用;
6.按照有关规定由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七、职工教育基金。由各单位教育部门按照“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统一计划,合理使用,财务部门监督执行。主要用于:
1.列入培训计划的各种培训班(包括政治、文化、技术),岗位练兵,技术表演等日常培训费;
2.职工大学、职工中专、电大、夜大、刊大、业大和函授教学班的办学经费,列入计划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职工中专班的培训经费,以及其他委外培训费;
3.学员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费用;
4.聘请兼课教师的兼课酬金;
5.教学设备维修费用;
6.职工教育理论研究费用。
八、统筹离退休基金
(一)统筹离休基金
铁路事业单位的离休职工的统筹离休基金。主要用于:
1.离休费(离休人员工资);
2.副食品补贴;
3.粮(煤)补贴;
4.生活补贴;
5.丧葬补助费;
6.抚恤和救济费;
7.护理费(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8.取暖费;
9.价补工资;
10.燃电补贴;
11.易地安家费;
12.房改补贴;
13.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
14.地方价补;
15.福利费(比照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包括离休费在内的基数按6%计提);
16.医药卫生费(比照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按8%计提)。
有关开支标准的内容,按部财务司财资(1992)99号文规定执行(参见统筹退休基金说明)。
(二)统筹退休基金
铁路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资金。主要用于:
1.退休金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休职工原工资的70%~80%的部分。
(2)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其退休费可酌情提高原工资的5~15%的部分。
(3)国务院国发(1989)82、83号文规定的给离休、退休职工普遍增加退休费和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的退休职工增发退休费。
(4)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规定的高级专家在离休、退休时可酌情提高原工资的5~15%的部分。
(5)国家教委(88)教计字105号文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基数。
(6)劳动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照发原标准工资。
(7)铁道部(1984)铁劳字411号文规定的参加“二七”大罢工老工人的退休费可在原退休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15%。
(8)国务院国发(1991)74号文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费基数。
2.退职生活费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的原工资的40%部分。
(2)人事部人退发(1992)3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职工将工龄津贴作为增加退职生活费的基数。
3.副食品补贴
(1)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关于发给职工副食品补贴5~8元。
(2)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10元。
(3)国务院国发(1992)15号文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有关人员粮食补贴5元。
4.粮(煤)补贴
国务院(65)国物字23号文关于发给职工生活补贴的几项规定。
5.生活补贴(12~17元)
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12~17元。
6.生活补贴(5)元
劳动部劳字(1988)42号文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5元。
7.取暖补贴
按劳动部(80)劳险便字23号文“下发各地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标准的函”的规定执行。
8.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
按人事部、财政部人退发(1993)1号文规定,护理费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9.死亡丧葬费
可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报铁道部财务司审批后执行。
10.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可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报铁道部财务司审批后执行。
11.易地安家费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150~300元。
12.困难补贴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提高退休金比例的规定执行。
13.医药卫生费
根据铁道部财综(1990)41号文关于调整退休职工医药卫生费计提比例的通知规定和有关规定,按“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粮(煤)补贴、副食品补贴、价补工资”的8%提取。
14.价补工资
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规定的,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发给每人6元补贴。
15.燃(电)补贴
根据财政部(90)财工字503号文“关于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16.房改补贴
根据铁道部铁财(1992)98号文规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控制额度以内发给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
17.地方价补
可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18.其他补贴
根据铁道部财资(1992)72号文“关于统一退休人员支出标准的通知”规定,比照医药卫生费的计提基数按2.5%提取。
各单位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分别编制统筹离休基金、统筹退休基金的预算和决算,逐级汇总上报(统筹离休基金报表的格式,参照统筹退休基金报表)。统筹离退休基金的节余或不足,按季逐级向部清算,年终结算。
九、业余设计费。由铁路勘测设计单位,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和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80%计算的控制数额,分配发给个人,在控制数额以内发放,超过控制数额发放的部分,要纳入单位的奖励基金支出。
业余设计费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可按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勘测设计技术开发费。主要用于铁路勘测设计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业务建设、技术情报,以及人员培训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 单位从年终收支结余中建立的留成基金(学校基金)使用范围
一、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1.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生产(业务)教学、科研需用购置的仪器、设备,科技书刊、图书资料,科研的试制费,前期、预研、自选科研课题经费,更新附属工厂、校办工厂、农(林、牧、渔)场的生产设备和对工艺进行技术改造;
2.引进新技术支付的技术转让费、软件开发费;
3.有计划地组织职工业余学习购买的参考资料;
4.智力开发费用,包括专业对口的进修、深造支付的学费;
5.自筹资金修建和改善职工宿舍及零小土建工程(属于基建范围的,要执行有关基建的规定);
6.更新生产(业务)设备费用;
7.补充流动资金、周转金的不足;
8.弥补事业经费不足;
9.单位的各种违章罚款和拨给学会、协会等的补助(赞助)款;
10.购买的有价证券(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占用的资金(铁路勘测设计单位按现行规定购入时列支出,收回时恢复本项基金)。
二、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
1.弥补计提的福利基金、医疗基金的不足;
2.举办集体福利必需开支的运输费;
3.慰问伤病员、退休职工购买的慰问品支出;
4.集体活动补助费,包括组织离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节假日联欢会、节假日游园的租车费,职工的调入、调出和离退休组办的欢迎、欢送会等的开支(不得用于聚餐);
5.组织职工业余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节日军民联欢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
6.按照有关规定在集体福利基金中可以列支的其他支出。
集体福利基金不得用于请客送礼开支、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巧立名目乱发其他补贴、实物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开支。
三、奖励基金。主要用于给职工发放奖金(生产奖、安全奖、质量奖、突击完成任务奖、劳动竞赛奖及其他一次性奖)和属于奖金性质的浮动工资、补贴、津贴以及实物等各种奖金。
铁路事业单位从奖励基金和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应控制在规定的奖金限额标准以内。对累计奖金支出超过规定奖金限额标准的部分,要先纳奖金税后发奖金。奖金税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各单位奖励基金的使用,要瞻前顾后,留有余地,以丰补欠。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不准超规定限额标准滥发奖金,不准从截留收入中直接支付奖金,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减免“两金”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铁路事业单位减免“两金”,是指按照“两金”征集办法及其细则、国家另有专门规定免征“两金”的项目和经核准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抵补事业支出的收入,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简称“两金”)。铁道部根据财政部核准的总额,分解下达给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和部直属铁路事业单位。各铁路事业单位根据上级单位核准证明(或预、决算批复文件)据以执行。单位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核定数时,作为调整预算处理。
第三十条 全额管理的铁路事业单位,年终经费包干结余免征“两金”。
第三十一条 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铁路事业单位,从年终收支结余中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免征“两金”。
各单位应上交的“两金”仍按现行规定,逐级汇总上缴给铁道部,由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铁路科研单位中属于归口国家科委管理的部属各类科研单位减免“两金”的范围,按国家科委、财政部(93)国科发财字475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