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财〔1993〕157号)
部党校、党校锦州分校,北京铁道管理干部学院,部电子计算中心、文工团、经济规划研究院、科学技术馆、铁道学会、人民铁道报社,各铁路中等专业学校,各设计院,部属科研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铁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引导事业单位合理组织收入,增强资金自给能力,促进事业单位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92)财文字458号〕和有关财政法规,结合铁路事业单位的情况,特制定《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3年元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财务司)。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铁路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健康开展,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支持铁路事业单位加快改革,促进铁路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更好地为铁路运输和建设事业服务,根据财政部令第2号发布的《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财政部、建设部(91)财工字第89号《
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铁路事业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铁路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原则
一、在保质保量完成铁路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铁路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铁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开展经营和服务,积极组织收入。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铁路事业单位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条 对铁路事业单位组织的收入,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应缴纳的各种税金、费用、基金、上交款等。对按税法规定减免的税款,要单独计算,全部用于抵补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第四条 铁路事业单位的各项基金的提取标准、比例、开支范围,要执行本实施办法第五、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控制和监督,做到既能适应改革、搞活的需要,又有利于加强对资金的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铁道部部属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铁路事业单位收入的范围
一、按收入的性质划分
1.事业性收入。指铁路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
2.生产经营性收入。指铁路事业单位内部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联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上缴收入。指铁路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给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或部门的纯收入。
4.其他收入。指铁路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不属于上述内容的其他各种收入。
二、按收入的单位划分
1.铁路高等院校对社会提供服务收取的事业收入有:委托培养、教学服务、科技服务、校办产业、其他服务等收入。
委托培养是指铁路高等院校接受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本、专科生,自费生,自费来华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接受进修教师等。
教学服务是指铁路高等院校在不影响正常办学的情况下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人才培养活动,包括寒暑假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中小学教师的短训班,各学科非学历的进修班,培训以及对外汉语培训班等。
科技服务是指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让,科学、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医药、艺术等咨询和服务;科研协作、承包科技开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工程设计,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开放学校实验室,利用学校设备和技术对外提供科技服务;科学文献资料的翻译,教学录像、录音、幻灯片及电影的制作等。
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创办或参加创办且为主管理(含与外单位联营或与外资合资、合作)、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其他服务是指铁路高等院校利用技术、生活后勤等设施及人力条件为社会提供的上述之外的各种服务。
铁道部所属其他各类院校,包括干部培训单位及各铁路局、各总公司的中等专业学校收入的分类,可比照铁路高等院校。
2.铁路文化单位对社会提供服务收取的事业收入有:放映电影收入、场租收入、剧团演出收入、录制音像收入;报刊发行收入、广告收入、印刷收入、招待所收入、其他收入等。
3.铁路科研单位利用单位的技术、仪器、设备等向社会提供服务收取的事业收入有:科研项目收入、试制产品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联营和科研中间试验等取得的收入;电子计算机的选型、安装、软件开发、设备维修、电算上机服务、咨询服务、电算操作员培训、科技情报资料、仪器设备出租等收入;制作展览模型、图片、摄影(摄像)、科技馆门票、劳务、美术设计、展览会布展、国际交流办班、其他业务服务收入。
4.铁路战备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人力、设备向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事业收入有:工程施工收入(如水上作业工程、潜水工程、器材租赁等收入),汽车运输、修理、配件加工收入,其他收入等。
5.铁路勘测设计单位利用现有人力、设备和其他条件的潜力,扩大延伸服务所取得的事业收入有:勘测收入、设计收入、科研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等。
勘测收入包括地方铁路及专用线、公路、地下铁道、城市建设规划、立交桥、送变电线路、管路、输油管道、通讯线路、选择厂址、飞机机场等工程的勘测、钻探、物探等收入。
设计收入是指各种工程设计和上述各项勘测项目的设计,包括民用建筑设计、小区规划布置、城市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等市政工程设计、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设计延伸服务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代编设计任务书、编写标书、参加投标、工程监理、项目评估、对外资论证等收入,以及工程总承包的纯收入。
科研收入是指利用单位的技术、仪器等向社会提供服务及专项科研项目的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单位的科技成果转让、推广科研成果、试制生产新产品等收入。
技术咨询收入是指向对方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过程中取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包括提供技术、管理、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利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开展分析检验、计算测试,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收入。
上交收入是指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上交的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
6.铁路其他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技术、设备等向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事业收入有:科研项目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联营等取得的收入;电子计算机的选型、安装、软件开发、设备维修、电算上机服务、咨询服务,电算操作员培训、科技情报资料、仪器设备出租等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收入管理方式
一、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
铁路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种收入,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要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都要按规定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逐级汇总上报铁道部。
二、铁路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划分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的铁路事业单位。铁道部对这类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有一定收入的单位,要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其支大于收的差额需要财政拨款补助的铁路事业单位。铁道部对这类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对单位的全部收支进行全额管理。
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铁路事业单位。铁道部对这类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对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额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给部,由部按规定使用。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单位,其事业性质不变,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按规定报送预、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三、促使各类单位转化
各类铁路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道部有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全额预算管理单位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过渡,差额预算管理单位逐步向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过渡,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向企业管理过渡。铁路事业单位要不断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为铁路的运输和建设服务,更多地为国家积累资金。
第九条 收入管理制度
一、按收费标准合理收费。铁路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和铁道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如发现偏高或偏低的,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向原制定收费标准的单位反映,研究修订。在未经正式文件通知修订前,仍应按原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铁路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服务和进行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市场需要,本着等价交换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需要报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程序办理申报,按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努力挖潜增收。铁路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设备和其他条件的潜力,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质量,扩大服务面,增加经营项目,广开生产门路,增加收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发展事业的前提下,使职工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有所改善。
三、建立健全票据管理。铁路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济、技术、管理等服务,收取费用时,应向付款方开给收款收据(或发票)。收款收据(或发票)上应有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监制章。收款收据(或发票)属于专用票据,包括单位自行设计格式经有关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自印的专用票据,均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专用票据的购入(自印入库)、保管、发出、收回、注销(销毁)等管理制度。
四、加强收入管理。铁路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台帐,防止多收、错收、漏收,提高收入工作质量,加强和健全发出商品、文件(项目报告)、图纸资料等交付发送及提供劳务等的签认制度,保证各项收入不受任何损失。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做到手续简便,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条 铁路事业单位按规定可以从收入中直接提取的有关费用。单位组织的收入,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之前,不得坐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收入中提取劳务费和奖励费外,不得自立项目、自立标准滥发奖金、实物。具体提取项目,按本实施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铁路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要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上级单位要审查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建程序和规定。对符合国家基建规定的,应纳入上级单位的年度基建计划后一并下达给单位据以执行。
第十二条 收入计算
一、全额预算管理的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计算。此类单位组织的收入,应实行独立核算,按实现收入(指项目完工、或按项目进度计算收入)扣除组织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和按规定从收入中提取有关费用(指未列入成本的)后的纯收入计算。
对难以计算组织收入所耗费的实际成本(费用)的,如人员经费、设备耗损和其他不可分费用等,可按实现收入的一定比例(20%至70%)作为实际成本(费用)。此项比例由各铁路局、各总公司、部各直属事业单位测算申报,经部财务司审查核定后下达,各单位按照执行。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计算。此类单位按毛收入计算,毛收入是指项目完工、或按项目进度计算实现的收入,扣除按规定从收入中提取有关费用(指未列入成本的)后计算的收入。
第三章 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第十三条 铁路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成本(费用)的范围,一般包括劳务、材料、设备仪器耗损等费用。成本(费用)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第十四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铁路事业单位,为组织收入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发生的相应支出,比照经费支出(按国家规定的“目”级科目的列支内容)的规定进行管理,单独列支核算。已在经费支出中列支的,按计算出的成本(费用)数,冲减经费支出;对难以计算的成本(费用)实际支出数,可按铁道部核定的支出占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据以冲减已在经费支出中列支的相应支出。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为组织收入主办的独立核算的单位(公司),经有关工商、税务部门批准、登记后,应依法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可比照同类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聘用主办单位的人员和使用主办单位的水、电、气、设备、房屋等发生的费用,应按月向主办单位及时结算,并计入单位的成本;占用主办单位国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应明确产权关系和经评估确定价值,单位在进行投资收益分配时,主办单位应按国有资产和其他资产所占份额的比例取得一定的收入,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五条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铁路事业单位,为组织收入向社会提供服务发生的相应支出,比照事业支出(业务支出)规定进行管理,不需要单独列支核算。但为了考核成本(费用)支出,应按创收部门、工序(生产单位、部门)、收入项目(指项目的合同、协议书)等进行材料、工资、费用等项目汇集支出(也可根据管理上的需要设置合适的费用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成本(费用)支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