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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失效]

  5、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工具等,如房屋建筑物、铁路路基、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桥梁、隧道、涵洞、铁路机车车辆、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时,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增加或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货车、集装箱折旧费由铁道部按该项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和折旧率统一计提,并按各铁路局运用车数、集装箱运用箱数分配列入营运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折旧按铁道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及使用年限确定的分类折旧率计算。
  6、其他 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支出。如按预算管理的支出项目、集中费、差旅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损失性费用、冲减成本费用的收入、财务费用和委外加工修理费等。
  代办工作应独立核算成本,按规定分摊成本费用,冲减营运成本。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作为低值易耗品。
  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也可作为低值易耗品。
  同一规格型号的低值易耗品,由于采购地点、时间不同,单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也作为低值易耗品。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按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具体品名,按铁道部规定的目录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支出在各铁路局(公司)间互不清算:
  1、对外局机车的整备费(燃料、材料除外);
  2、旅客列车中途维修及服务费(更换车轮除外);
  3、每笔二百元以下的行李包裹损失赔偿费;
  4、每笔二百元以下货运损失赔偿费;
  5、不足一车的事故倒装费;
  6、责任不清的旅客及路外伤亡支出。
  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公司)货车运用维修费清算单价及应摊货车使用费由部核定。
  车辆段按完成货车维修数和清算单价取得清算收入,清算收入与实际支出的差额为货车修理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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