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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失效]

  2、机关办公差旅费,劳动保护费,职工制服补贴,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它管理费用;
  3、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劳动保险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展览费、董事会费、防疫经费;
  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
  5、上交上级管理费,指服务于各铁路局(公司)的有关费用,如统一印发全路各项规章制度的费用等。 
  第七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益,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八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余额。营业外支出的主要内容包括:
  1、营业外各部门人员工资,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劳动保险费;
  2、职工子弟中小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经费,铁路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疗养院经费;
  3、非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流动资产非常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4、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5、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其它支出。
  营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收入)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按《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科目》执行。
  第九条 企业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列入营业支出: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和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3、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的支出;
  4、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医药卫生经费、离退休统筹金和利润分配各项目中负担的支出;
  5、应由工附业、事业、代办工作、多种经营和集体企业成本中负担的支出;
  6、属于地方铁路、保价运输的支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8、国家规定不得列入营业支出的其它支出。
  第十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待业保险金的计提及使用。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出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药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室、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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