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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一、以每一独立编制概、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一项单位工程施工任务的,以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按其各自的概、预算核算其自行施工的部分;
  三、对于同一建设项目,一个单位施工,同一施工地点、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四、对于个别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可以结合经营责任制的需要,按一定的工程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五、实行项目法施工的,应以工程项目为核算对象。
  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划分应便于落实成本责任制和归口汇总,由企业统一确定编号。
  工业性生产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组织的特点,结合成本管理的要求,按照“重点产品单独算,一般产品综合算”的原则,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机械作业和运输作业的成本核算对象,原则上按单机单车进行核算。
  商业、服务行业按网点或柜组作为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既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所有成本核算凭证和原始记录,必须按照确定的核算对象的项目、编号、名称填写清楚。
  第四十四条 工程成本项目,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五项。
  间接费用应在计算期末按各工程成本的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工业性生产成本项目,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五项。    
  机械作业、运输作业成本项目,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五项。
  商业、服务业成本项目可参照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进行工程成本核算时,其实际成本项目的核算范围和计算口径必须与概、预算成本和计划成本或责任预算一致。路外工程成本项目核算范围与路内工程不一致时,可按路内工程调整一致。
  第四十六条 实际成本必须分别成本核算对象,根据计算期内实际完工工程(或产品、作业)的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成本和收入配比的原则进行核算,正确归集和反映实际成本,不得以预算成本、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四十七条 核算工程成本,以季为计算期,有条件的基层施工单位应以月为计算期。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材料购销和商业服务的成本,应以月为计算期。
  第四十八条 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的数量,必须以计算期内实际用量为准,不得以领代用。已领未用的材料,应及时办理退料手续,冲回已列成本,如确需留待下期继续使用的,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地预制构件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在未安装和办理计价手续前,应作为结构件和在产品核算,不得计入当期工程成本。
  第五十条 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的价格,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材料核算采用计划价格的,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应负担的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必须按期按规定方法进行分配,不得任意少摊多摊。
  工业性生产单位的产成品,采用计划价格核算的,其成本差异必须按期进行分配。
  第五十一条 成本计算期内已完工程(或产品、作业)的实际耗费,因故尚未提出帐单计入成本的,应在月终由有关部门据实提出清单,以应付帐款进入成本,次期初用红字金额冲回,按实际结算价款计列成本。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期末的未完施工(或在产品)应当实地盘点,并按规定的方法核算成本。
  第五十三条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按期摊销,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可以跨年计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作为递延资产,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
  待摊费用项目、递延资产项目,按财务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企业对应由当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可以预提,预提费用一般应在年底结清,年终决算不留余额。如确需跨年使用的,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
  预提费用项目,按财务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领用时,将其价值一次计入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五十六条 周转材料应按规定的摊销方法确定摊销额,分期或分次摊入当期实际成本,摊销方法如下:
  一、分期摊销法:按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计算摊销额。
  二、分次摊销法:按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计算摊销额。
  三、定额摊销法:按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计划)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额计算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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