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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企业贯彻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办法

                5.    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6.    收回调入职工欠款
                7.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8.    其他非营业性收入
  542   营业外支出   1.    固定资产盘亏
                2.    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3.    处理临时设施净损失
                4.    非常损失
                5.    非正常停工损失
                6.    自办技工学校经费
                7.    职工子弟学校经费
                8.    疗养院经费
                9.    公益救济性捐赠
               10.    赔偿金
               11.    违约金
               12.    编外人员生活费
               13.    落实政策人员补发工资和生活困
                      难补助费
               14.    待业青年参军优抚费
  三、会计科目使用的补充说明
  1、“103外汇价差”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外汇调剂市场调进外汇的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具体帐务处理按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102银行存款”科目使用说明办理。
  2、“114坏帐准备”科目
  本科目核算建立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在年末提取坏帐准备时,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的年末余额(不含内部单位),扣除同一单位“预收帐款”年末余额后的1%提取,借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122采购保管费”科目
  列入本科目的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是指购入物资在途中、保管中的合理损耗(定额内损耗)。对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单位负责赔偿的损失,应列“其它应收款”等科目。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应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然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再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4、“123库存材料”科目
  本科目增设“燃料”、“设备”两个明细科目,核算库存各种燃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核算施工企业代建设单位购置的设备和由建设单位付款划转施工企业列帐设备的实际成本。“其他材料”中应包括企业职工生活供应及商业性经营等部门保存的商品和医务部门保存的药品等。
  关于材料的计价方法,铁道部不做统一要求。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任选一种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5、“132.2材料运杂费”二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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