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89年6月22日发布)
我署制定的《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布,并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开始施行,现对执行
《办法》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定期停刊与停业整顿的区别何在?
《办法》第
二条第(五)、第(六)项规定了定期停刊、停业整顿两种行政处罚。
定期停刊,是指停止某一期期刊的出版。
停业整顿,是指定期停止期刊社(编辑部)所有与出版活动有关的业务,并进行整顿。即停止期刊社(编辑部)的编辑、印刷、发行工作,并对以上三个部门进行整顿。
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
《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定期停刊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
《办法》第
二条第(六)项停业整顿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停业整顿所讲的定期,是指该种行政处罚应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
《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停业整顿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
《办法》第
二条第(七)项撤销登记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在报署核准期间,对违法期刊如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