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挂历、年画、年历画管理的紧急通知
(1989年2月11日发布 (89)新出发字第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中央级有关出版社、印刷厂:
挂历、年画、年历画是人民生活中的艺术用品,又是一种宣传品。我署及原国家出版局对挂历、年画、年历画的出版、印刷、发行曾多次做过规定。但是,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却目无法规、自行其是:有的出版社超越专业分工和出书范围,竞相出版;有些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印制、销售;有部分挂历、年画、年历画内容格调不高、甚至有封建迷信色彩;有的印刷厂擅自加大印量,违法批发、销售;一些出版、销售单位和书摊、书贩为了赚钱,采用给回扣、送厚礼等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推销,刺激订货,甚至搞非法经营,上述种种情况,造成挂历、年画、年历画市场混乱,社会影响很不好。在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形势下,特别是在出版纸张紧缺的情况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尤其重要,为此,特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挂历、年画、年历画应主要由专业美术出版社出版,综合性出版社也可以适当安排,其余出版社原则上不能出版。在确保内容健康的前提下,商业部门可以适当印制销售部分挂历、年历画,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与同级商业厅(局)商定。其他单位为了开展业务宣传活动,需要印制广告挂历及年历画,须经广告管理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查核准后,由新闻出版局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作业务宣传,不得销售。年画只能由专业美术出版社出版,其他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自行印制和出售。
二、挂历、年画、年历画一律不许协作出版,严禁以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名义买卖书号。
三、出版挂历、年画、年历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选题要优化,选材要得当,内容要健康。
四、印刷厂不得自行印制挂历、年画、年历画向市场销售,在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制的供业务宣传活动用的挂历、年历画时,要认真查验委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件和承印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局的准印证,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得承印,按照规定承印,要严格执行委印单位确定的印数,不得自行加印,更不能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