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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 1993年10月15日 国资办发〔1993〕55号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报告,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制定了《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各地转发给由你地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照此办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提交给委托方的公正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三、《报告书》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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