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经确认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条 复审
1、审委会每年对获得资格确认的国债一级自营商进行一次复审。
2、复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参加国债承购包销及履行承销合同义务的情况;
(2)在国债二级市场上的报价情况及其交易量;
(3)有无违反“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现象;
(4)在本机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有无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
(5)审委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情况。
3、审委会对本条第二款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审结论。
(1)复审合格的结论由审委会签发给金融机构,同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经复审不合格的金融机构,按“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审委会报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负责人同意后,做出是否暂停或吊销该金融机构的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其它有关处罚措施。
(3)对于因违反“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而做出没收和罚款决定的,按国家有关罚没收入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成国债交易、清算系统于每年1月15日以前向审委会报送全体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量,审委会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其排名录。
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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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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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含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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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注册 │ │联系 │ │传真 │ │
│ 名称 │ │地点 │ │电话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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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 │ │实收资 │ │设立批准│ │职工人│ │
│ │ │本金 │ │机关 │ │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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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 │ │金融业务│ │上年资│ │上年负│ │
│ 编号 │ │许可证编│ │产总计│ │债及所│ │
│ │ │号 │ │期末数│ │有权收│ │
│ │ │ │ │ │ │益总计│ │
│ │ │ │ │ │ │期末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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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营业收入│ │上年营业│ │上年营│ │上年利│ │
│ 期末数 │ │支出期末│ │业利润│ │润总额│ │
│ │ │数 │ │期末数│ │期末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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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国债业务│ │
│ │开始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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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组织国债│1991年 │1992年 │1993年9月末│
│ │发行量 ├──────┼──────┼────────┤
│ │ │ │ │ │
│ ├─┬────┼──────┼──────┼────────┤
│国债业务 │累│ │1991年 │1992年 │1993年9月末│
│开展情况 │计│自营部分├──────┼──────┼────────┤
│ │国│ │ │ │ │
│ │债├────┼──────┼──────┼────────┤
│ │交│ │1991年 │1992年 │1993年9月末│
│ │易│代理部分├──────┼──────┼────────┤
│ │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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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经办的 │1991年 │1992年 │1993年9月末│
│ │国债兑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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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重大违法│ │
│ 违纪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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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 │ │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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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 法人代表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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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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