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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关于补助资金的拨付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省级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操作程序是:

  第一,结算。每年3月底中央财政收到各地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各地上报截至上年底参加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等情况,结算上年原有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多拨的资金抵顶当年预拨资金,少拨的资金予以补足。

  第二,预拨。原有县(市、区)按截至上年底参加上年度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和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预拨原有县(市、区)当年补助资金;新增县(市、区)按上报统计部门公布的截至上年底农业人口、所在省上年度平均参合率、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计算,预拨新增县(市、区)当年补助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及时上报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材料,对按时上报、材料齐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卫生部、财政部审核参合农民人数、农民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确实足额到位后,于上半年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对未按时上报、材料不齐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进一步补充有关情况后再审核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故意虚报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以及逾期不报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财政部、卫生部在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将据实扣减。

  附件: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原有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增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表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省(区、市)   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原有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卫生厅(局)(公章):          财政厅(局)(公章):
  截止:    年12月31日         填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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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原有│已参│县( │县( │      上年度筹集资金情况(万元)      │申请│申请│申请│备注│
│  │县( │加合│市、│市、├──┬──┬──┬──┬──┬──┬─┬─────┤结算│预拨│补助│  │
│  │市、│作医│区) │区) │合计│中央│省级│地(│县级│乡村│其│农民个人缴│上年│中央│资金│  │
│  │区) │疗人│农业│总人│  │财政│财政│市)│财政│集体│他│  费  │中央│财政│合计│  │
│  │名称│数(│人口│口数│  │已拨│已拨│级财│已拨│组织│ ├──┬──┤财政│补助│(万 │  │
│  │  │人)│数(│(人│  │ 付 │ 付 │政已│ 付 │已支│ │小计│其中│补助│资金│元) │  │
│  │  │  │人)│ ) │  │  │  │拨付│  │ 持 │ │  │:医│资金│数(│  │  │
│  │  │  │  │  │  │  │  │  │  │  │ │  │疗救│数( │万元│  │  │
│  │  │  │  │  │  │  │  │  │  │  │ │  │助安│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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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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