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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2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深证上[2006]75号)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我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新增募集资金和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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