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制度,包括交易员的资质、考核、风险隔离、执行、止损、记录和报告等的政策和程序;
(三)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报告制度,包括授权、执行、或有资产、隐含风险、对冲策略及其他交易细节;
(四)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机构设置、职责、记录和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第三节 其他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行业特点、战略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的不同,就特有风险作出相关内控制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危机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公司可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安排该职能部门的设置。
前款所述专门部门(以下简称“检查监督部门”)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该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可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该办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授权;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配合义务;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项目、时间、程序及方法;
(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方式;
(五)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相关责任的划分;
(六)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激励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
公司应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