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8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证监发字[1996]423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一、为了规范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一)申购时间
沪市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上海证券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向上证所申购在上证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申购单位及上限
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上证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
(三)申购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