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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四)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情况;

  (五)结论性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本所在收到第八条所述文件后三个交易日内无异议的,视为同意,上市公司应当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时间和数量;

  (二)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售的数量、平均价格;

  (二)出售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并予以公告,自以下情形发生之日起至作出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限售股份持有人应当停止买卖公司股份:

  (一)持股变动超过公司股份5%时;

  (二)持股变动预计超过公司股份5%时;

  (三)出售后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时。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的情况,并说明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遵守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改承诺;如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改承诺出售限售股份的,公司应当说明拟对限售股份持有人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出售限售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上市公司发布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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