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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8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证上[2006]49号)


各有关单位:

  《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证监发字[1996]423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九日

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一、为了规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

  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2.申购次数

  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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