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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的通知[失效]


  第10.2.12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10.2.7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10.2.3、10.2.4或10.2.5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第10.2.5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10.2.8 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第9.12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0.2.9 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第9.13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第9.14条规定的内容。

  10.2.10 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1 上市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2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10.1.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0.2.13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10.2.14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0.2.1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的披露和审议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11.1.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11.1.1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判决或者裁决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1.2.1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2.2 上市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相关中介机构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本所提供上述第(七)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者部分文件。

  11.2.3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业绩预告公告的刊登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该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1.3.2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11.3.3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更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4 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20%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11.3.6 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盈利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7 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1.4.1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11.4.2 上市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方案实施公告;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登记公司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4.3 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11.4.4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为“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七)有关咨询办法。

  11.4.5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1.5.1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11.5.2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他文件。

  11.5.3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合理解释,以及是否与公司或者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有关的说明;

  (三)关于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5.4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11.5.5 上市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节 回购股份



  11.6.1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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